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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实务】《公司法》之“公司章程”实务问题(八-禅眼观法
导读
本期开始,笔者将对《公司法》的“公司章程”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一个梳理。也希望有更多的读者将审判实践中的一些与公司章程有关的问题提出来,以便 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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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异同与处理
1、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异同
设立协议又称为发起人协议(有限责任公司中还称为“股东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意义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是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但又存在较大的差异(见下表)。
2、审判实务注意要点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设立协议的内容,是否会导致协议无效?
答:一般会按不成立处理。
二、如何确定“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答:公司章程生效的时间取决于章程的效力范围。章程由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其效力范围及于股东,包括发起人股东和认股人股东。因此,只要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或认股人在创立大会上对公司章程同意,即意味着接受章程的约束。
因此,“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应当按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名、盖章时生效;
第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自创立大会上通过时生效。张威凯
三、公司成立后,公司设立协议被公司章程取代,就否意味着设立协议完全无效了?
答:实践中,设立协议有不少个性化的条文因各种原因并未被公司章程吸收,又没有类似英美国家“章程细则”的规定,因此,如何面对公司设立协议的其他条款就是一个问题。不过,按《公司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在发起人缴纳出资不足或未缴纳的情况下,应按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从立法上也表明公司设立协议的作用谭善爱。
因此晓星孤屿,公司成立后,对设立协议按以下原则认定和处理为宜:
第一、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规定了相同事项,且有冲突的,协议内容无效,按公司章程认定和处理;
第二、未被公司章程吸收的设立协议内容,如果属于公司存续或解散后可能遇到的事项,相应条款应当有效数五奉天,但效力限于签约的发起人。
四、公司能否以其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善意第三人不错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公司与善意第三人交易过程中,只要代表公司交易的人是实际上有权或应当有权的公司机关或负责人任命的即可王妃要出逃,而无勿由善意第三人审查任命过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条件和程序平朔吧。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阿塔莫诺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是从另一个角度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的有效性。
因此,对于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的任命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为由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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