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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善政”童话: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上)-中文历史在线
全文共7326字 | 阅读需18分钟
所谓“徭”,应总称为力役,即国民义务为国家服役的形式,在秦汉法律中,又应分为徭役与戍役,所以既有《徭律》寂寞暴走,又有《戍律》。
所谓“赋”,应总称为赋敛,也就是除了田租税之外的其余税收,田租税包括田租、刍藁税,其余的,在秦汉体系下,应包括口钱、户赋、赀税、献费、更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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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秦汉简牍出土之前,前辈学人根据有限的文献记载,确定了一个整齐划一的“汉制”想象,即汉代20岁以上的“已傅”男子,即法律意义上成年人的力役负担应为:
1.每年有一月在本郡、县服徭役,称“更卒”;
2.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教练材官、楼船士等;
3.之后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
当然,也有说法认为以上的2年兵役统称为“正卒”,戍边和到京城守卫均为徭役,而非兵役,这些就属于概念性质的分歧,事实描述上区别并不大。
然而,这个“想象”并不正确,至少和秦朝、汉初的情况完全不符。

传世文献中对于秦汉徭役讨论的一条基础史料是《汉书·食货志》中引用董仲舒上疏中的一段论述:
又言: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蓄妻子极爱,故民说从上。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
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
这段话,描述了三个时代的政策,一个是所谓“古者”,一般认为是周朝,然后是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最后是汉兴之后。
请注意加粗部分,“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
这句话,在过去近一个世纪的现代史学界曾经出现过多种断句方式,一种解法为:
“更卒”之役是每年1个月,屯戍之役为一生服1年,力役一生服1年。
另一种断句方法为“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解法则为:
“更卒”之役是每年1个月,又要一生担任“正卒”1年,一生中还要到边疆屯戍1年。
无论哪种断句法,1个月+1年+1年的分类法是没有问题的吧?
但是,我们还要看董仲舒的一个数量评断:
(力役)三十倍于古。
在董仲舒的所知信息中,周朝的徭役“使民不过三日”,而秦国、秦朝的力役“三十倍于古”,简单数学题,3*30=90天,无论如何不是30+360+360=750天,那就是200倍于古了。
这就只有两种解释,一个可能是董仲舒说的“三十倍”就是个约数,属于文学夸张;另一个可能是,前贤们解错了。
事实上,在《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有这么一条记载:
(高后五年)八月,淮阳王薨,以其弟壶关侯武為淮阳王。令戍卒岁更。
戍卒,也即上述所说的“戍边”,更期变为一年。
换句话说,在高后五年之前,汉朝的戍卒服役并非一年为期,这也就意味着董仲舒说的“汉兴,循而未改”,因循的绝非“屯戍一年”。
这个问题是不是一下子复杂化了?

被绕晕的绝不只是近一百年来的今人研究者,早在三国时代曹魏人如淳注释《汉书》的过程中,已经懵了,他在对《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条下的注释中详细谈及:
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法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如淳在讨论“更有三品”的过程中,提出了一个新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
翻译过来就是,天下所有人都有戍边3天的义务,想不去的,拿钱300给官府,官府给那些“亲自去戍边一年的人”钱,以为“过更”。
其实,这个“戍边三日”的说法,本身就不是汉朝制度,而是对“古者”的误会,否则,秦汉戍边制度就和董仲舒说的“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一回事了,事实上,还有诸多西汉人对周朝古制做过类似的回溯。
比如《礼记·王制》、《周礼·均人》记载类似:
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用旬三日焉。
《汉书·贾邹枚路传》中记载汉文帝时人贾山在《至言》中提及:
昔者,周盖千八百国,以九州之民养千八百国之君,用民之力不过岁三日,什一而籍,君有余财,民有余力,而颂声作。秦皇帝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不能胜其求。
这些都在董仲舒之前,也是说周制用民不过1年3天,收10%的税赋,民有余力,用以对比秦朝的百姓不胜重役和苛税,哪怕这些都是“文学家言”,周用民三日,秦也用民三日,莫非周也是“暴周”吗?那又何来对比呢?
所以马文璐,前辈学人早已论证清楚,所谓“戍边三日”的说法,根本不是秦汉制度。(见臧知非:《汉代“更赋”辩误——兼谈“戍边三日”问题》,刊于《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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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不止“戍边三日”有问题,所谓的兵役2年制度,在秦朝、汉初也肯定不存在。
《二年律令·徭律》规定:
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繋),勿聶(摄)。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县父母疲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为疲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
翻译一下,就是“睆老”仅服其爵位规定一半的徭役,若有重病可以免除戍役。
赶上服传送粮食的服役时,如果父母年高至“睆老”或者父母残疾,本人可以免服该徭役。若有战伤或至残疾者,可以减半徭役。非战伤伤残者,在官府服役“四更”,若不可服役,可以不服徭役。

这里面有几个专有名词非常关键,其一为“睆老” ,其二为“四更”。
所谓“睆老” 即接近“免老”年龄的老人,而“免老”也就是彻底不服徭役的年龄,并非整齐划一,而是以爵位而别,《二年律令·傅律》规定: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对应的,“睆老”年龄如下: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年五十九,上造六十, 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 皆为睆老。
对照一下,就是减4年,优惠条件即《二年律令·徭律》规定的:
老各半其爵 (徭),□入独给邑中事。当(徭)戍而病盈卒岁及(繋),勿聶(摄)。
综合起来就对本文第一部分所及的“一年戍边”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即“睆老”也会“当戍”?
如果按照两年兵役的说法,则一个人一生的“戍边”任务只有一次、一年,那么不可能是接近“免老”的老人之前没有服过兵役而必须其远戍,这种制度设计的智力明显有问题,也是对兵员质量的不负责任。
这里,就涉及了第二个名词:“四更”。
在《二年律令·史律》中,有如下记载:
(卜学童)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 。
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
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 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 为十二更,践更□□。 畴尸、茜御、杜主乐皆五更爱染恭子, 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
史、卜、祝,都和宗教事务有关,史还有文书工作的业务,分别对应不同的长官服役,而“多少更”直接对应的是服役的番次,年纪越大,“更数”越多,有学者认为这里的“更数”实为免更数,其实不然。
结合隋唐“番上”制度可知,所谓“更数”即“番数”。
见《新唐书·兵志》:
凡当宿卫者番上,兵部以远近给番,五百里为五番,千里七番,一千五百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为十二番,皆一月上。若简留直卫者,五百里为七番,千里八番,二千里十番,外为十二番,皆月上。
这么看文字不清楚,上个图:

图表引自张国刚:《唐代府兵渊源与番役》,《历史研究》1989年第6期
所谓“十二番”,就是将当宿卫的总人数分为12批,同理,秦汉所谓“更数”也是一样,“役期一月”,几更即分为几批,如四更,则分为4批,也就是一年轮4次,睆老居于本地服役,没有往返时间,则服役4个月,休8个月。
这个判断的佐证,即湖北荆州松柏1号墓出土的汉代简牍,其时间虽为汉武帝建元、元光年间,但因为包含了大量的“簿籍”,有南郡和江陵西乡等地的户口簿、正里簿、免老簿、新傅簿、罢癃(疲癃)簿、归义簿、复事算簿、见(现)卒簿、置吏卒簿等多种簿籍,真正从制度层面为我们认识汉代“卒更”制度提供了钥匙。
其中《南郡卒更簿》记录非常详细,用两栏书写的方式,在南郡17个县(侯国)名下记录了各县(国)卒的人数、更的次数和每更的人数,以及“余”和“不足”的人数,还有“助”他县卒的数据,以及“受助”卒的数字:
巫卒千一百一十五人,七更,更百四十九人,余三十九人。
秭归千五十二人,九更,更百一十六人,其十七人助醴阳,余八人。
夷陵百二十五人,参 (叁) 更,更三十六人,余十七人七煞狂妃。
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三十七人。
醴阳八十七人,参 (叁) 更,更四十二人,受秭归月十七人,余十二人。
孱陵百八人樊兵,参 ( 叁) 更,更百四十六人,不足五十一人,受宜成五十八人、临沮三十五人。
州陵百二十二人,参 (叁) 更,更三十七人,余十一人。
沙羡二百一十四人,参 (叁) 更,更六十人,余三十四人。
安陆二百七人,参 (叁) 更,更七十一人,不足六人。
宜成千六百九十七人,六更,更二百六十一人,其五十八人助孱陵,余八十九人。
江陵千六十七人,参 (叁) 更,更三百二十四人,余九十五人。
临沮八百三十一人,五更,更百六十二人,其三十五人助孱陵,二十九人便侯,余三十一人。
显陵百四十三人,参 (叁) 更,更四十四人,余十一人。
邔侯国二千一百六十九人,七更,更二百八十一人,其四十一人助便侯,二十九 [人助] 轪侯,余二百二人。
中卢五百二十三人,六更,更八十四人,余十九人。
便侯三百七十一人,参 (叁) 更,更百八十六人,受邔侯四十一 [人]、临沮二十九 [人],余二十三人。当减。
轪侯四百四十六人,参 ( 叁) 更,更百七十人,受邔侯二十九人,余二十三[人]。当减。
凡万四七十人。
月用卒二千一百七十九人。
这里面,“醴阳八十七人,参 (叁) 更,更四十二人,受秭归月十七人,余十二人”已经说明卒更是以“月”为单位,后面又说到“月用卒”,更说明“卒更”的具体服役时间,就是一个月,这和上文中所引如淳言:“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完全吻合。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回看《二年律令·徭律》中的“四更”,《史律》中的“六更、八更、十二更”,可知都是和上述《南郡卒更簿》中的“三更”、“六更”、“七更”是一回事,即将更卒总人数除以3、6、7、8、12,役期1个月。
反过来再看如淳所说的“更有三品”,其实就很容易理解了:
所谓“践更”就是卒更服役的那个月。
“居更”就是服役之月外等待更替的月份,此时不服役,但“居住等待下一个更次”,因为理论上下一个更次还没到。
所谓“过更”,则是通过雇人代役或向官府纳钱代役而“过”此更役轮次。
事实上,如淳所处的三国时代仍保留着很多秦汉法律的遗存,比如东吴的简牍就显示在其户籍上仍有二十等爵制的爵名存在,这些遗留让当时人对于一些秦汉法律名词有所涉猎,但其内涵经过两汉400年间多次变迁,早已难以了解原貌,只能根据当时人的理解,对其进行臆测。
比如“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
这句话结合以上的信息,可以理解为,居更县中五月乃更,即单个更卒,服役1个月,休5个月,即1年轮2次,称六更,其后按照尉律的规定,改为单个更卒服役1个月,休11个月,即1年论1次,称十二更。
而在《南郡卒更簿》中,17个县(侯国)有10个是“三更”,也就是说每个戍卒要服役1个月,休2个月,即1年轮4次。
事实上,对“更数”的理解,唯其如此才能理解,正如《南郡卒更簿》和《二年律令》里展示的一样,“更数”是站在国家文书的角度来判断,并可以将其与具体的月数对应,才对于文书计数最为简易、便捷,而非站在个体更卒的角度来计数,这也是众多前贤学者对这一问题认识偏差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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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更数”的概念,也就确定了秦汉地方“徭役”的标准,再来看《二年律令·徭律》中的一句话:
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徭)。
也就是说,在高帝、吕后的时代,县中每年春秋两季要组织“更卒”教习射弩,也就是军事训练,各旬五日,就是各15天,总计30天,正好是“一更”。这也是秦汉所谓“正卒之役”。
这条律文也说明,所谓“汉兴,循之未改”的,绝不是什么正卒一年的制度,而是在郡县教练一个月的“当徭”之役。
那么,秦、汉初的戍卒之役,到底是多久呢?
岳麓秦简《戍律》有如下三条信息:
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戍在署,父母、妻死遣归葬。告县,县令拾日。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
【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
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就是“戍者月更”,也就是说,戍边的服役期在秦朝律法里很明确,就是1个月。

除此之外放屁大王,在秦简所体现的律令中,明显将“乘城卒”或“县卒”与“践更县者”分开,里耶秦简16-5a木牍正面记载: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榖、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也,不欲兴黔首。嘉、榖、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决太守府。嘉、榖、尉在所县上书倒悬空寺。嘉、榖、尉令人日夜端行。
这是说秦洞庭郡运输物资的事件,按照“令”,应该先发刑徒、官奴婢干活服役,除非是特别紧迫,才可以兴徭役,役使黔首。
输送甲兵,必须先派出全部“乘城卒”和各类刑徒、官奴婢,乃至于“践更县者”,而不要另外征发黔首,所以,洞庭郡守命令下属按照所部的“县卒”、刑徒和“践更县者”的名簿,来完成任务。
可见,“乘城卒”即“县卒”。
另见里耶秦简记载:
[廿六] 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出西廥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粢粟二石,以禀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阳□□□□。今上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手。
这是迁陵县仓库主管发给“乘城卒”阳两石粢粟的“中辨券”,这个“乘城卒”的户籍地在夷陵县,并不属于迁陵县所属的洞庭郡,而是南郡辖下。也就是说,秦朝人服县卒之役,也不一定在户籍地本县,只是距离不远。
从地理上考察,有学者考察了里耶秦简所见洞庭郡的戍卒籍贯共四十三例,发现其中乘城卒与屯戍、屯卒,均来自南郡及巴郡,即洞庭郡附近;而更戍、更戍卒则有11例,全来自于“城父县”。(见游逸飞:《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战国秦汉郡县制个案研究之一》,简帛网2015年9月29日)
另有学者补充,除城父县外,仍有“雩娄县”、“留县”和“虞县”籍贯的更卒,不过,雩娄县籍戍卒应为公干迁陵县,并非戍所,而城父县与留县同属四川郡(《汉书》写作泗水郡),虞县则属砀郡,具体情况难以解析。(见杨先云:《论《里耶秦简(贰)》一则“更戍”材料》,简帛网2018年5月19日)
就此,或许可以在史书的“屯戍一岁”想象之外,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认识秦代“屯戍”与“更戍”区别的具体材料,只是现有资料无法直接证明,秦代“屯戍”的更期,到底是一年,还是一个月,不过既然以戍为名,理应遵循《戍律》规定的“戍者月更”的原则,而不会有法不依,变成“一岁”。
不过,“罚戍”、“赀戍”、赎戍就完全不是一回事了。

岳麓秦简《奏谳书》中有这么一个案例:
五月甲辰,州陵守綰、丞越、史获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各三岁,以當灋(法);先备赎。
一方面是期限,罚戍的时间单位为“岁”,也就是“年”,里耶秦简中已知的“赀戍”、“赎戍”也多有2年以上者。
再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就明确规定: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陈康堤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
另一方面,“罚戍”的地点有规定目标,岳麓秦简记载:
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参川、颖川署江湖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
……泰原署四川郡;东郡、参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
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所以凶屋医生,上面的南郡属地州陵将罪犯罚戍衡山郡,而赀戍在特定时间段,籍贯也集中于某郡,如秦始皇三十三年至三十五年间,有大批颍川郡籍的赀戍在迁陵县服役。
可见,无论是何种“戍”,都根据其性质的不同而进行郡一级的来源对应,以地理距离而言,并不算远,所谓“边戍”,看起来也不是真正的“极边”,秦代《戍律》中的“戍者月更”原则,并不是不能达成。
简言之,秦汉传送物资的规定速度,按照《二年律令·徭律》的说法是:
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秦汉戍卒去归,均有“同车”的说法,且需自备口粮,则重车、徒行都有可能,1个月理论上重车可行1500里,徒行可行2400里,往返3000—4800里,行程用时2个月,戍边1个月,正合上文所言“三更”的时间,至少纸面上毫无压力。
总结一下,秦朝的力役制度应为:
其一,在县习射30天,免一更(正卒);
其二,戍边1个月,行程2个月(边戍);
其三,郡县居更、践更备徭使(徭役);
其四,担任乘城卒,即守城兵(屯戍、县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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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落尽 转瞬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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