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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十大|将通用名称作为字号登记并使用后,他人在该通用名称固有含义上使用该名称,且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不应予以禁止-知识产权裁判规则整理
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磐石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争议案【裁判要旨】
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但其他具有显著性的图案或者文字具有突出的识别效果,仍可以认定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
将通用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后金凤花姑娘,他人在该通用名称固有含义上使用该名称,且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不应予以禁止。【关键词】
通用名称 显著性 识别部分 企业名称 正当使用【基本案情】
《香港词典》(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年7月出版)“避风塘”词条记载:“海港重要设施之一患难见知交。港府在香港各地开辟了若干避风塘,供小型船只和驳船躲避台风袭击,它们多半位于距离闹市不远的浅海。无风时节,避风塘就成了水上街市,晚上有一些小船做生意,提供小吃、听曲、住宿。目前最大的避风塘是设于九龙半岛西的油麻地避风塘,可供数百艘小船和驳船停泊。高峰圭二” 之后,多部烹饪相关书籍把”避风塘“作为香港特色菜肴名称使用。
1996年1月29日,避风塘大排档提出第1055861号“避风塘bft”商标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餐馆等。
1999年4月28日招行出行易,竹家庄公司提出第1427895号“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注册申请,200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餐馆、酒吧等;后经多次转让,最后转让给第三人磐石意舟公司 冷面天使。
1999年8月1日,竹家庄公司对第1055861号“避风塘bft”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00年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认为:“避风塘”作为一种风味料理的名称,不应由一家独占,其不宜作为商标在餐馆等服务上注册,因此撤销第1055861号商标。2000年4月,避风塘大排档提出重新评审申请。2001年2月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原终局裁定书。
2003年11月11日,原告上海避风塘公司对第1427895号“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08年12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该商标予以维持。
上海避风塘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上海避风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避风塘公司仍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避风塘公司的再审请求。【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避风塘”一名源于香港,最初是指香港渔民躲避台风的港湾d5大生活。后来董进宇,渔民在港湾附近打捞鱼虾并以简单的烹饪方法(油盐水、艇仔粥)进行加工并销售给游客,这种料理因保留了鱼虾等食材的原味和鲜美而广受欢迎,“避风塘”一词遂由地理名词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特别的风味料理或者烹饪方法的通用名称。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起,香港已有多家经营避风塘料理的餐饮店。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大陆地区开始出现经营避风塘料理的餐馆。目前,全国范围内经营避风塘菜品的店铺已有一百多家。这些店铺的菜单以及有关烹饪的书籍,均载有“避风塘炒蟹”、“避风塘炒虾”、“避风塘茄子”等菜肴名称。因此,“避风塘”一词除具有渔民躲避台风的港湾这一涵义外,还具有指称一种特别的风味料理或者菜肴烹饪方法的涵义。
第1427895号商标由竹子图案与“竹家庄避风塘”文字组成,不仅仅是“避风塘”文字,故具有显著性。并且,避风塘为菜肴的通用名称这一事实本身即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前案中予以认定,第1427895号商标申请人无法隐瞒。因此,该商标不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上海避风塘公司并未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提出第1427895号商标侵害其企业名称权的主张潘宏彬。
“避风塘”一词不仅仅是上海避风塘公司的字号,还具有“躲避台风的港湾”和“一种风味料理或者菜肴烹饪方法”的涵义,因此,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上海避风塘公司就不能以其企业名称权禁止他人在“躲避台风的港湾”和“一种风味料理或者菜肴烹饪方法”的涵义上正当使用“避风塘”一词。第1427895号商标由竹子图案与“竹家庄避风塘”文字组成,其中竹子图案占据商标的大部分面积,且处于商标的显著位置。对于餐饮行业相关公众而言,“避风塘”一词因具有“一种风味料理或者菜肴烹饪方法”的涵义,故该商标中的“竹家庄”文字与竹子图案更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侵害上海避风塘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案件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2015年1月8日,王闯、王艳芳、何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3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684号行政判决书。【案件来源】
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案例之一【附图】

第1427895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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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落尽 转瞬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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