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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五十典型案例|商标注册后未使用的没有形成商誉,他人使用不会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亦无利用商誉的可能,故不应赔偿-知识产权裁判规则整理相府闺秀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没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他人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也不会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是商誉的载体,侵权人无从借用其商誉推销自己的产品,无从通过侵害行为获得利益,所以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成立。
虽然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他人的使用行为会妨碍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的行使,所以其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成立。在商标权人有权依法制止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袁洁仪由此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可以作为因侵害行为所受的损失,商标权人享有以“合理开支”为内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关键词】
商标未使用 损害赔偿 侵权获利 停止侵害 合理开支【基本案情】
原告格力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经核准注册了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空气调节装置等。
2011年11月8日、2013年1月16日,格力公司在被告泰锋公司处购买了被告美的公司生产的空调,该空调器室内机面板正面左上方均贴有“五谷丰登”标志,美的公司网站显示其副品牌名称为“五谷丰登”的空调器产品共19款,均于2010年完成了能效标志登记备案,最早登记备案时间为2010年6月8日。
格力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的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五谷丰登”商标的空调器,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商标婉嫔,根据美的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泰锋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美的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格力公司第8059133号“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9款空调器产品,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泰锋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美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权和赔偿合理开支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部分。【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不被侵害,并间接保护消费者不被假冒、仿冒商标所混淆、误导。从保护商标的正当性的道德基础出发,商标经过经营者长期使用和持续投入,成为该经营者商誉的载体,对这种劳动成果值得法律保护。
如果注册商标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消费者无从将该商标与注册人及其商品的特定质量相联系九品芝麻仙,混淆、误认也就无从产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因为没有使用,也就没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所谓侵害商标权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也不会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是商誉的载体,侵害人无从借用其商誉推销自己的产品,无从通过侵害行为获得利益,所以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没有因侵害行为受到损害,其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成立。
但是,在商标权人拥有注册商标而且该注册商标未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下,就应当拥有该商标完整的权利第三使徒,商标权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斥权,即使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他人的使用行为会妨碍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的行使,妨碍商标权人拓展市场的空间。
因此,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伍次友,由此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作为因侵害行为所受的损失,商标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予以赔偿,即商标权人享有以“合理开支”为内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格力公司的本案注册商标因为没有实际使用,从而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虽然美的公司侵害了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不会给格力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美的公司无从借用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尚未建立起来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并因此而获得利益。而且格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美的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志的行为给格力公司本案注册商标造成不良影响,从而损害该商标可能承载的商誉。因此,格力公司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其请求以美的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
由于格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本案注册商标在美的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前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未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就不能承载和指代商品提供者格力公司的商誉。因此,格力公司请求判令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以及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案件信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6日泰剧情牵两世,邓燕辉、凌健华、欧阳昊);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9日,詹洁、孙志、席锐)。【案件来源】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类案参考】
2016五十件典型案例|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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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落尽 转瞬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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