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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案例|二审行政判决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再审法院可以在纠正瑕疵后驳回再审申请-知识产权裁判规则整理
黄小东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沙特阿若比恩石油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裁判要旨】
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再审法院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的瑕疵予以纠正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键词】
再审 法律适用瑕疵 裁判结果正确 参照民事诉讼法
【基本案情】
诉争商标系黄小东于2004年11月23日申请的第4378454号“沙特阿美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的工业用脂、石油等商品。阿若比恩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女医杂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阿若比恩公司不服,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94152号《关于第4378454号“沙特阿美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造谣学校,认为被异议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黄小东不服,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黄小东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cctn。黄小东仍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指该标志作为整体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该标志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其与其他要素相结合,作为一个整体已不再与外国国家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则不宜认定为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本案中吉炳伟,诉争商标为“沙特阿美及图”,其中,图形为狗头图案,文字为“沙特阿美”,图形在文字上方余家俊,图形所占面积超过文字所占面积的二倍。诉争商标虽然含有“沙特”二字,但该标志整体上并未与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是,诉争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含有“沙特”和狗头图形,且指定使用于“石油”等相关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认为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有所联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允许诉争商标在我国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诉争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未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樊韵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以判决或者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食人巨蚊,罗宏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依照和参照上述规定蹦巴拉,对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的瑕疵予以纠正顶级学生,对黄小东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案件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356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6月27日,夏君丽、郎贵梅、傅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2996号行政判决书(2015年10月13日,刘晓军、刘继祥、赵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191号行政判决书(2015年6月15日,刘海旗、王坤、周阳)。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6)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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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落尽 转瞬即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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